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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“安管人员”证书变更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

日期: 2019-05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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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(州)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,各有关建筑企业:

  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(以下简称企业)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事中事后动态监管,规范企业三类“安管人员”(以下简称“安管人员”)配备管理,防止企业因“安管人员”转出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“安管人员”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证书被企业擅自变更影响正常执业,根据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28号)、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》(住建部令第17号)、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》(建质〔2008〕121号)及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》(川建质安发〔2018〕598号)等相关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  一、“安管人员”配备数量不足导致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,将会对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从事具体施工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。企业因转出“安管人员”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,原则上应先补足“安管人员”,“先入后出”或者“同入同出”,确保“安管人员”配备满足安全生产条件要求。

  二、为保障“安管人员”合法权益,企业申请办理“安管人员”证书变更手续的,需提供证明“安管人员”本人真实意愿的材料,如“安管人员”本人到场说明或本人持证(身份证和“安管人员”证书)表明变更意愿的视频材料。为更好地为企业和“安管人员”服务,我厅将加快推行“安管人员”网上实名认证和电子证书,进一步简化“安管人员”考核办证和变更手续。

  三、对企业转出“安管人员”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不及时补足的,我厅将在官网(http://jst.sc.gov.cn)进行公告,并根据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三条“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,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;情节严重的,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”的规定依法处理。


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  2019年5月9日

来源: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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